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7號原告 顏麒峰 被告 張明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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