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93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劉兆奇 債務人周 曉逸 債務人 周壽峰 債務人 趙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周曉逸 邀周壽峰及 趙珍卿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92年09月04日向聲請人簽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申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40萬元整,用以繳付債務人就讀國立高雄大學之學雜費,額度動用期限自民國92年12月26日起至完成學業之日止,並自學業完成日後之次日起,及因故退學或休學未繼續就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日之後滿一年之日次日起,每一學期得有一年償還期,現債務人周曉逸已撥付學雜費等共264,408元整,約定按上開基準日之次日起之利息,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年利率1.83%計息,嗣後如經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願自重新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依借據第四條第五款之約定,借款期限應自民國092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07月01日止,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周曉逸等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218,448元整,及自民國103年03月01日起未依約償付本息,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依約定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上項借款經催討債務人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79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壽峰、周│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83%│││218448│曉逸、趙珍│月1日起│││││元│卿││││└──┴───┴─────┴──────┴──────┴───────┘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壽峰、周│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8448│曉逸、趙珍│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卿│││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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