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8號再審原告塩埕北極殿法定代理人 林國義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下稱前案)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及第77條之17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前案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818,096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88.96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現值26,800元/平方公尺×再審原告權利範圍24分之18=7,818,096元),業經本院調閱前案卷宗審核認定。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78,41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