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吳政漢
吳佳靜 吳政緯 徐鄧縀妹 被告 盧日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1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陳正昇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