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1號原告東益企業社即 張瑞芬 訴訟代理人 李庚燐 律師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明「行政訴訟補正起訴狀」,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1號」,以資區別。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附表】┌──┬───────────────────────┐│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正確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3款):│││⑴原起訴狀未於「案由」即「訴訟標的」欄載明本件│││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之案號,是原告應於補正後│││起訴狀「案由」即「訴訟標的」欄內正確且具體載│││明本件訴訟標的為何(詳載本件「原處分書案號」│││及「訴願決定書之案號」)。│││⑵原告聲明求為撤銷之「原處分」,應為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5月4日環衛字第1090025792號│││裁處書,惟原告未附具上開原處分書或其影本,本│││院無從得知原處分之完整內容為何,應一併補正。│└──┴───────────────────────┘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