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告 施順隱
施金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被告 江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陸仟玖佰玖拾元【計算式:89,0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44.91平方公尺《被告占用面積》=3,996,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