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36號聲請人 鍾奇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銀分 、李 王春英 、 李羚莉 、 李保吉 、 李保山 、 李庄 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三、提出已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銀分、 李王春英 、李羚莉、李保吉、李保山、 李庄埈 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已送達到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李銀分、李王春英、李羚莉、李保吉、李保山、李庄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