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綠舞蘇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淑瑩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被告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詩宗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兩造具狀表示:本件有成立和解之可能。)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