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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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 周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促 字第 5218 號裁定(111.08.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580 號(1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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