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13號聲請人 邱得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