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勞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8日下午2時54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周素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勞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8日下午2時54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