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銘照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年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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