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4號原告甲○○
原告與被告乙○○(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本件起訴未據原告記載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且查被告於民國00年00月0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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