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 廖俊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
3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俊評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南投市○○街○○○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俊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已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並業經檢察官調查所有證據,被告業已主動供出其上游,犯後態度良好,並無再犯之虞。又被告因家境不豐、交友不慎而誤染毒癮,進而幫忙同儕調取毒品從中獲取少許利益,並非大毒梟,並無羈押之必要,復因被告家境不豐,爰聲請准予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被告廖俊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237號、第1848號;本院繫屬案號:102年度訴字第
330號)。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本院前依其自白、證人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乃於民國102年5月2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惟經本院審理後,被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時均坦承全部犯行,且提供其毒品來源上手之聯絡電話供追查(參見本院卷第38頁),本院認被告廖俊評若能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南投市○○街○○○巷○○號,應得擔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
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江宗祐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