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債權人 江素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有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借款總共本金金額為何?是否有部分償還
?若有,陳報已償還本金金額及未償還本金金額各為何?㈡確認「本金150,000元(預計在)三個月後還,每月支付15,0
00分4次還,每次3,750元」究為何意?何時約定?㈢確認於112年9月6日借款伍萬元之借款單上書寫之「9月份
已還7,500尚欠7,500」究為何意?㈣確認本件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另請求每月利息15,000
元之依據為何?(因三張借據,僅借款10萬元部分載明每月1日支付利息10,000元)。
㈤綜上,確認請求標的之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具狀陳報正確請求金額及利息。
㈥提出債務人王有信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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