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57號
原告 劉益順
被告 沈怡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黃柏家
法官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婷宇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57號
原告 劉益順
被告 沈怡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黃柏家
法官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婷宇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