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73號原告 李冠頤 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曾耀鋒
潘志亮
陳正傑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林彥成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