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犯行,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又併合處罰之數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而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者,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即不得易科罰金,而本件受刑人其併合處罰之數罪已逾6月,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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