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247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海洋 即 黃柏凱 之繼承人、 黃程揚 即黃柏凱之繼承人、 黃詩丹 即黃柏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按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請確認是否依上開法條規定更正請求標的,債務人黃詩丹部分,並應於當事人欄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另補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