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68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燕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71
1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呂燕妮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自白(見本院101年6月27日審理筆錄)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 素行 (詳參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價額鉅細,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溫雅惠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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