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右承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宣告,未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