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09號上訴人即原告高雄漢王洲際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見本院卷第
137頁、第138頁),應繳裁判費為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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