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泉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泉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正泉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78、357號判決後,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24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在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388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
109年10月6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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