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黎輝附表:
一、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母之扶養費用,以及目前的家計負擔,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共同負擔之人?請分別說明。
二、聲請人於民國95年間成立之一致性協商,協商之動機為何?何時毀諾?請將歷次按期清償之證明文件提出。又,在協商成立後、毀諾前之期間,有無他人協助還款?若有,該他人與聲請人之關係及其聯絡方式,也請一併陳明。
三、聲請人現在之薪資收入為何?除本薪外,請就獎金、津貼、補助或其他收入等情形,據實說明。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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