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上訴人 倪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間因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4,000元,另有訴訟標的金額5,000,000元,合計金額為8,784,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32,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