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85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孟繁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誤用小額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張家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85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孟繁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誤用小額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