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05號聲請人金鎮洲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讓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94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0月31日屆滿(屆滿日6月30日適為週日休息日,順延1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2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1│盛薪工程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鶯分行│105年6月30日│377,488元│AK四三九七一七│金鎮洲水電材│││││││六│料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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