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12月2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美珍┌───────────────────────────────────────────────────────────────────┐│本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乙○○│乙○○│98年4月21日│未載│20,000元│013728││├──┼─────────┼─────────┼───────────┼───────────┼────────┼────────┼──┤│002│乙○○│乙○○│98年5月21日│未載│20,000元│013729││├──┼─────────┼─────────┼───────────┼───────────┼────────┼────────┼──┤│003│乙○○│乙○○│98年7月21日│未載│20,000元│01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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