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清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清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過失傷害部分另行審結),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章曉文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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