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67號
原 告 昕鋒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楊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