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67號
原   告 昕鋒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楊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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