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6066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為台中市○○區○○路一段324號7樓之2之「干
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而被告為該社區坐落門牌號碼台
中市○區○○○街○○號2樓房屋櫃位(建號350號)之區分所
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1條規定,
被告負有按期繳交管理費之義務,並依社區規約第14條、第
15條規定,管理費以3個月為1期,每平方公尺每月以新台幣
(下同)50元計算,如逾期未繳納,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
命其繳納及收取以未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遲延利息
。詎被告積欠民國95年10月至96年9月4期之管理費,共計51
16元。嗣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等情,
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利息部分原請求自95年10月31日
起算,嗣減縮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被告則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
明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住戶規約影本1件、
96年7月17日96年度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2次會議紀錄
影本1件、96年8月25日96年度第9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
本1件、存證信函(含回執聯)影本1件及欠繳管理費明細表1
件等件在卷為憑,核屬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
為真實。
四、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
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
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
文;又按干城第一廣場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其計算標
準為每平方公尺每月繳付50元,此並有卷附之干城第一廣場
社區規約第14條、第15條訂有明文。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
依上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繳納積欠之上開管理費511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6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約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同時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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