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644號債權人 許明環 債務人 黃源科 即上弘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伍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5644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4年12月20日│444,500元│104年12月21日│HA0000000│├──┼────────────┼───────────┼───────────┼───────────┤│002│105年1月15日│612,000元│105年1月15日│NTA0000000│├──┼────────────┼───────────┼───────────┼───────────┤│003│105年1月18日│365,000元│105年1月18日│NTA0000000│├──┼────────────┼───────────┼───────────┼───────────┤│004│105年2月1日│464,000元│105年2月1日│NTA0000000│└──┴────────────┴───────────┴───────────┴───────────┘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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