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15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聰明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宏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方宣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傅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順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5萬3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