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 黃媺棫 (即 黃文雄 之承受訴訟人)
黃韵晴 (即黃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韋程 (即黃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榆媗 (即黃文雄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謝恩如 (即黃文雄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胡朝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胡朝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謝恩如、黃榆媗、黃韵晴、黃韋程、黃媺棫為原告黃文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文雄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去世,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證(見本案卷第342頁)。而原告黃文雄之繼承人為謝恩如、黃榆媗、黃韵晴、黃韋程、黃媺棫, 且渠 等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被繼承人黃文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然其等迄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等5人為原告黃文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