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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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213號債權人 鄭群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褕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乙方債權人簽章之借據影本。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9年9月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查利息
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即109年9月10日起算。)㈢確認債務人姓名高傑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並請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