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展弘 間請求代位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及陳報為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補繳1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坤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