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0號上訴人 王易秀花 被上訴人 王若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二、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則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暨同段217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建物於102年10月7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7,23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9000元/㎡×86.77㎡=0000000元,房屋課稅現值210900元,0000000元+2109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