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1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1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174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乙○○
2樓訴訟代理人丙○○
號1樓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伍萬參仟伍佰壹拾陸元⑵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參拾捌元⑶參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⑷捌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⑴⑵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⑶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⑷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乘以貸款餘額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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