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08號上訴人 李建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美佐沈香如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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