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守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24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守功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關於「驗斷書」應更正為「檢驗報告書」,另補充關於自首部分並有台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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