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英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英猷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謝英猷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結夥3人以上詐欺取財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日執行羈押,且於107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謝英猷應自107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