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俊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3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經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該案判決於民國108年4月26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林俊佑上開住址,並經同居人即母親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08年5月3日具狀聲明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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