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文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108年度執緝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文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洪文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1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之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再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8日│102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60號│第2250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69號│107年度簡字第1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0日│107年9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69號│107年度簡字第1250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5日│107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緝│││第12543號(已執畢)│字第5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