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3號
103年度司字第46號抗告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代理人 周威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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