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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