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蕭永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銘裕 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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