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59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原名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設彰化縣○○鎮○○路○○○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許旭光 住彰化縣○○鎮○○路○○○號非訟代理人 陳錫燈 住彰化縣○○鎮○○路○○○號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因與相對人 梅傑森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梅傑森、 洪政銘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全戶動態及當事人欄之登記事項)
二、卷附本票發票人「 梅傑林 」,聲請人聲請之相對人為「梅傑森」,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