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湖小字第111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沛汝

被告 郭柏佑郭丁財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11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朱鈴玉

通譯陳盈君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132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5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朱鈴玉

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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