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30號原告 張語宸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雅慧 律師被告 邱重景
王卉妤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應更正為以本裁定之附件為附件。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2030號判決之正本有漏列如主文所示附件,而與原本不符之情事,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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