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二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二三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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